谢某诉于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于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于某名下。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谢某提起离婚诉讼。于某以军人身份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认为谢某非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不同意离婚。谢某则主张该房产虽由公婆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巨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贡献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财产权益平衡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财产分割的复杂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装修发票及拆迁安置协议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其对家庭的贡献;于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父母出资凭证。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于某同意与谢某离婚;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于某所有,于某需向谢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分三年付清;3.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对家庭贡献的认定标准及财产分割原则。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一方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家庭贡献的认可与平衡,为类似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