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后不久,麻某怀孕,高某因工作调动长期异地,双方沟通减少,矛盾渐生。麻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高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高某则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且麻某孕期不宜分割。此外,高某主张存在一笔用于家庭生活的5万元债务,要求麻某共同承担,麻某否认该债务真实性,认为系高某个人举债。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债务分担无法达成一致,麻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分担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麻某提交了房产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孕期检查记录,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生活所用且涉及其权益;高某提交了父母转账记录及一份无第三方见证的借条,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及债务存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及债务真实性。鉴于麻某处于哺乳期,法院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麻某与高某自愿离婚;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高某所有,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麻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3. 高某主张的5万元债务,因证据不足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高某个人承担,麻某无需偿还;4. 麻某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归麻某,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结合拆迁房背景及婚后共同居住事实,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严格审查债务真实性,保护非举债方权益,体现了对孕期、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公平分担债务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