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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婚后感情渐淡,杨某长期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分居。在刘某处于哺乳期期间,杨某不仅未尽抚养义务,反而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挥霍,严重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认为杨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因照顾子女及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同时自身处于哺乳期,经济能力较弱,遂诉请离婚,并要求杨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刘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物证及书证,以证明杨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及过错事实;杨某则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主张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过错认定及经济帮助数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八万元;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在女方处于哺乳期且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判决过错方提供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