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后共同居住于董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董某某名下。沈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由男方父母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巨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董某某则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沈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感情破裂主要责任在原告。因涉及军人婚姻,董某某坚持不同意离婚,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一审驳回后,沈某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军人婚姻保护提交证据,沈某某提供装修发票及银行流水证明共同投入,董某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父母出资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关于出资性质的说明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情形下的诉讼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维护军队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