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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郭某处于哺乳期,且因照顾幼儿暂时脱离职场,无固定收入来源。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郭某承担部分债务。郭某辩称其目前生活困难,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李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一方处于哺乳期且无经济来源,另一方是否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及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作为书证,主张财产分割;被告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无收入声明作为书证,主张经济帮助。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金额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在审理此类涉隐私家事案件时,严格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