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郭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郭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破裂。沈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分割位于我国境内的夫妻共同房产及存款,同时以被告收入较高且自己患病为由,请求经济帮助。被告同意离婚,但对房产估值及经济帮助金额存在异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确认、跨境财产查明及弱势方权益保护等争议领域,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长期居住境外,财产证据多为电子数据形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居住境外,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通过电子送达程序推进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房产登记信息及医疗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据;被告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数额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2. 位于我国境内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被告郭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4.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规则及对弱势方的经济帮助制度适用。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高效解决了跨境财产分割难题,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实质公平的追求,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结案与权益保障的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