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及存款。审理中查明,该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然而,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多份录音及证人证言显示,其长期对被告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推搡,构成家庭暴力。被告以此为由抗辩,主张原告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主张子女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有权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其家庭暴力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家庭伦理,对其财产分割请求产生实质性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房产为共同财产及被告隐匿财产。被告朱某某则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证实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围绕房产归属及家暴事实展开激烈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结合双方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施家庭暴力一方的过错程度对财产分配的决定性影响。法院通过驳回存在家暴行为原告的诉请,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强调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