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董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存在婚外情,并私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原告遂起诉离婚,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被告辩称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拒绝承认转移存款事实,双方对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极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出轨及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权属。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复杂财产关系,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并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试图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董某离婚;2.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 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4.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过诉前调解与庭审相结合,有效化解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过错方财产分割的复杂矛盾。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与裁判相结合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