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谢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科技公司,郭某持有公司60%股权。婚姻存续期间,谢某多次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郭某身心受损。郭某主张谢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股权及投资收益。谢某辩称家暴情节轻微,且股权增值主要源于市场因素,拒绝赔偿。双方就家暴事实认定及股权价值评估产生激烈争议,郭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郭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及医疗记录,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双方围绕股权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及过错赔偿金额展开辩论。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郭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涉及家庭暴力与股权分割等复杂争议,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也提示当事人在诉讼策略上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