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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被告名下。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022年3月,原告怀孕后,被告不仅未尽照顾义务,反而长期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6月,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并主张损害赔偿。鉴于原告处于孕期,法院需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过错证据存在较大争议,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考虑到原告处于孕期,且案件涉及电子数据取证等专业问题,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进行裁判。原告主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则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商品房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过错方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支持态度。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婚内过错,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彰显了法律对孕期妇女特殊权益的倾斜保护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