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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焦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期间焦某多次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承担家务劳动及照顾子女责任,经济上长期依赖焦某,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韩某诉请离婚,并要求焦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离婚经济帮助争议,韩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务劳动相关证据,主张焦某存在过错且自己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抚养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家庭暴力事实认定及经济帮助金额展开辩论。韩某提交了物证(如受损衣物、医疗单据)及书证(报警回执),焦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厘清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焦某离婚;2. 婚生子由韩某抚养,焦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鉴于韩某在婚姻中承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焦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韩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4. 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已自行协商完毕,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时,结合家庭暴力情节,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关怀与救济。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