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婚后感情一般,刘某在谢某孕期及哺乳期存在长期冷暴力及偶尔家庭琐事争吵,谢某主张刘某存在过错。离婚诉讼中,谢某以自身无固定收入、抚养幼子生活困难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刘某给予经济帮助。刘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谢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帮助。一审法院认为谢某虽处哺乳期,但其婚前有积蓄且父母可协助抚养,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严苛标准,故驳回谢某的经济帮助请求。谢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再审,坚持认为哺乳期女性就业受限,实际生活陷入困境,要求改判支持其诉求。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谢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产后抑郁及求职受阻情况,试图佐证“生活困难”。刘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谢某父母出具的资助承诺函,反驳其具备生活保障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经济帮助与过错赔偿的界限,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严格认定标准,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绝对贫困而非相对生活水平下降。同时厘清了经济帮助与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提示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法定救济情形,防止权利滥用,维护裁判尺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