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诉沈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江某某诉沈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系夫妻,沈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沈某某名下,首付由沈某某父母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江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及共同还贷部分增值,并要求沈某某因长期分居及未尽家庭义务承担过错损害赔偿。沈某某辩称婚姻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且认为父母出资应视为对自己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个人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认定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过错赔偿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且双方分歧较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分居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入伍证明、父母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感情破裂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被告沈某某所有,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江某某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3.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规则,平衡了军婚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调解结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的维护,同时通过折价补偿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财产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