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黄某诉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黄某诉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孙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孙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录制了双方亲密接触的视听资料。黄某在哺乳期发现该证据,遂起诉离婚。黄某主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该房产份额,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孙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否认过错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哺乳期女方权益保护、过错方财产少分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黄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孙某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无新证据提交,法院未开庭,直接依据现有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核实过错行为与财产分割比例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孙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该房产归原告黄某所有,黄某向被告孙某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三、被告孙某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综上,支持原告黄某的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原则。同时,确立了在特定条件下,即使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共同出资,仍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强化了过错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中的适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