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被告名下,首付及还贷主要来源于被告父母出资及双方共同收入。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精神受损,请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同时主张损害赔偿。被告承认感情破裂,但对过错事实及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房产主要系其父母贡献,应多分。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物证与书证,用以证明被告过错及房产出资情况;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转账凭证及父母出资证明。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过错证据效力及损害赔偿标准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离婚;2. 位于某处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3. 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万元;4.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房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既保障了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隐私保护并重的理念,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