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原告对此知情但未签字确认。现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房产分割比例。原告主张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应由其独自承担;被告则辩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共同债务。双方对房产价值无异议,但对债务分担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调解初期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聊天记录,证明借款虽用于家庭但未经其同意,且主要流向被告个人账户;被告提交了转账凭证及子女学费单据,佐证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合议庭通过审查书证,核实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支出的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就债务性质及房产分割方案进行书面质证与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本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自愿离婚;二、位于某市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董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三、被告董某某名下所欠案外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缺乏共同签字的情况下,结合资金实际用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思路。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离婚后的财产与债务纠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平衡了夫妻双方的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案结事了”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