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曾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曾某因长期酗酒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某在孕期发现曾某出轨证据,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房产并请求损害赔偿。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于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分歧,但均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以保护未成年人及女方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于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出轨事实;被告曾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认可感情破裂事实。双方围绕房产归属及赔偿金额进行了多轮协商,法院主持调解并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2. 位于某市XX区的拆迁安置房归被告曾某所有,曾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曾某另行支付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家务劳动补偿金共计10万元;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特殊保护原则。在涉家暴及出轨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既维护了弱势方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