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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王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导致张某某在离婚诉讼中难以查清真实财产状况。双方曾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但因王某某拒不配合财产申报及分割方案,矛盾激化。张某某遂依据此前法院出具的离婚财产分割调解书,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等物证,证明王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法院查封、扣押并分割被隐匿的财产份额,以落实调解书确定的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对张某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变更档案等物证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实。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涉及第三人持有财产,法院依法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约谈王某某及其亲属,释明法律后果。双方在执行阶段经法官主持调解,就财产处置方案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同意配合办理被隐匿房产的过户手续,将相应份额变更登记至张某某名下;王某某另行支付张某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王某某未按期履行,张某某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阶段,对于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体现了执行程序中调解结案的高效性,既保障了胜诉方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实质性化解,对打击离婚财产隐匿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