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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林某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系夫妻,林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该房产因涉及林某父母部分出资及拆迁安置政策,权属认定复杂,未在离婚判决中一并处理。离婚后,朱某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林某以涉军婚姻保护及父母出资性质为由拒绝。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析产。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具体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朱某提交房产证、拆迁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购房资金构成及共同还贷事实。林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父母出资声明,主张该房产含个人财产成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林某配合朱某办理房产分割手续,朱某获得房产60%份额,林某获得40%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对军人婚姻有特殊保护,但涉及婚后共同财产及父母出资性质的析产纠纷,仍应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处理。电子数据在证明资金流向中的关键作用得到确认,为类似复杂房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