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一般。2022年起,马某某多次指控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马某某提交证人证言称目睹赵某某推搡其母,并出示部分伤痕照片。赵某某否认暴力行为,辩称双方系因性格不合及家务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某所述伤情系意外所致,且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是否达到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主要提交了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被告赵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证人系原告亲属,存在利害关系,且照片无法证明伤情与暴力行为的因果关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证明力,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在仅有间接证据且缺乏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直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严格把握证明标准,体现了对过错责任认定的审慎态度,警示当事人需注重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