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并存在大额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因抚养子女导致自身经济困难,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被告提供经济帮助。被告辩称债务系个人经营所致,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并反对经济帮助请求。双方对房产估值及债务性质争议较大,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后续抚养费支付问题,矛盾激化,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借条证明债务性质,被告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司法评估,并提交鉴定意见以佐证其个人经营主张。双方围绕债务承担划分及经济帮助必要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组织质证,查明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三、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被告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十万元;五、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时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具有示范意义。同时,通过鉴定意见厘清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精准划分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