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刘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因刘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裂痕。麻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且刘某存在过错,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补偿。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系父母婚前赠与个人财产,拒绝分割。麻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刘某承认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贡献比例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案件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银行转账记录及装修合同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婚后共同投入。刘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证明,辩称房产属个人财产。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质证与审核,重点审查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投入的界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刘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刘某所有;三、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麻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仍属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