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离婚诉讼中,高某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调解书确认高某需支付于某经济帮助金10万元。因高某未履行,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查明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假债务转移资产,且存在拒不申报财产行为。于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高某隐匿存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经济帮助金的执行及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高某隐匿财产。高某辩称已无力支付。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重点审查隐匿财产证据及经济帮助金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于某经济帮助金10万元;若逾期履行,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金在执行阶段的适用,强调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通过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弱势方权益,又提高了执行效率,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