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冯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孙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因身体原因及照顾幼女,长期未从事全职工作,主要依靠冯某收入维持家庭开支。现孙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冯某提供经济帮助。冯某认可离婚意愿,但对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争议,认为孙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获得额外资助。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亦存在分歧,特别是涉及孙某孕期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哺乳期护理记录及家庭收支流水等视听资料与书面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状况。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沟通,力求在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冯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冯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经济帮助的规定,结合女方实际困难与男方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和谐解决,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