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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曾某某名下,首付由曾某某父母出资,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2023年,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曾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主要出资来源为其父母,应属个人财产。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剩余贷款金额存在争议,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婚后还贷资金来源及双方关于房产归属的沟通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采信情况。江某某提交了婚后还贷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共同还贷事实及曾某某对房产性质的认可。曾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与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江某某与曾某某离婚;三、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曾某某所有,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的处理原则。法院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还贷情况及贡献大小,公平分割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