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被告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中。2022年,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请求被告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且原告所述过错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调解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邻居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并主张房产增值部分应属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出资证明,主张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产权登记时间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同时,确立了过错损害赔偿需以确凿证据证明法定过错情形为前提,防止滥用过错条款不当分割个人财产,维护了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与婚姻财产制度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