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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周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麻某怀孕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麻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周某主张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应归其所有;麻某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麻某处于孕期,法院需兼顾妇女权益保护及子女抚养安排。双方对房屋现值存在争议,申请专业机构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麻某提交结婚证、怀孕证明及购房合同;被告周某提交父母转账凭证及赠与协议。双方就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共同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法院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孕期特殊保护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周某所有,周某向原告麻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三、婚生女由麻某抚养,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综合考量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平衡了各方利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