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儿尚处哺乳期,原告提出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被告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被告认为首付及产权归属应归其个人。此外,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考虑到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重点考量子女抚养及女方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房屋产权证明、婚后还贷流水及一段视听资料(录音),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认可共同还贷事实。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补偿款计算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离婚;2. 婚生女由原告谢某抚养,被告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涉案房产归被告沈某所有,被告沈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4. 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即产权归登记方,但需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