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高某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判决高某某向焦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导致焦某某生活陷入困境,尤其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教育与生活开支。焦某某遂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高某某履行离婚经济帮助义务,并主张因迟延履行产生的相应利息或违约金。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围绕物证展开调查,焦某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家庭困难证明材料;高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及收入状况证明。双方就履行期限及金额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核实了高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及焦某某的受助需求,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关于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与履行方式。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焦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高某某未按期履行,法院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判决的可执行性,强调了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保障弱势方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性。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实效性,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者及困难方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