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刘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刘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郭某名下。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刘某所有,但郭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涉及拆迁安置背景,且郭某擅自将房屋钥匙及电子门锁密码移交案外人李某,导致房屋被非法占用。刘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明其长期居住及支付物业费的事实,主张排除第三人妨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的执行力及第三人占有对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及第三人李某进行听证。刘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及权利主张。郭某承认离婚协议效力但辩称房屋已被李某合法租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确认刘某对房产享有排他性权利,第三人李某的占有缺乏合法依据。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 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 第三人李某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将房屋交付刘某;3. 郭某补偿刘某因延迟过户产生的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权利人亦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确立了在房产执行中,对于无合法权源的第三人占有,法院可依法排除妨害,保障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