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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婚后育有一子,陆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双方离婚诉讼中,江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某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江某某给予适当帮助。一审、二审均判决江某某支付帮助款,陆某某不服申请再审,主张帮助金额过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对无劳动能力一方的经济帮助标准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听证。陆某某提交其病历、残疾证及收入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状况;江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反驳其隐匿财产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审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准确性,对当事人提交的视听资料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陆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原生效判决维持不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经济帮助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量双方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需求及一方实际困难程度。书面审理程序在事实无争议时的适用规范,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为类似涉弱势群体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