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胡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中国籍)与胡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胡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胡某某名下。2021年,曹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曹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由胡某某父母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要求胡某某因重大过错支付损害赔偿金,并重新分割被转移的存款。胡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且拒绝承认转移财产事实,同意离婚但反对多分财产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胡某某身处境外,法院依法通过司法协助途径送达文书。鉴于双方对关键事实争议较大,但主要依赖书面证据,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曹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胡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胡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协议草案。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过错证据的充分性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准予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确认涉案房产为胡某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认定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胡某某向曹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曹某某主张的转移财产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性质认定规则,同时彰显了法院在涉外家事审判中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