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韩某名下。婚后陆某怀孕,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韩某提出离婚。陆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韩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财产,且其处于哺乳期,应多分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韩某辩称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其婚前存款及父母资助,主张该房产为个人财产或按出资比例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贡献比例存在重大分歧,陆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部分款项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韩某则提交转账记录证明父母出资性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购房合同展开质证。陆某补充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以证明特殊保护需求,韩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父母出资凭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核,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卷宗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陆某处于哺乳期且对家庭贡献较大,判决该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婚生子由陆某抚养,韩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驳回韩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购房,不因登记状态改变其共同财产性质。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及抚养子女一方,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