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马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系夫妻,马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林某主张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其自身因照顾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经济能力较弱。现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马某给予经济帮助。马某同意离婚,但对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性质存在异议,认为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无需额外帮助。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主要围绕电子数据证据展开质证。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收入证明,用以证明其经济困难及被告的收入状况;被告提交了军人津贴发放记录及财产分割协议草案。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调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马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林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确认其他财产分割事宜无争议,互不追究。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兼顾军人婚姻稳定与弱势方权益保护。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高效化解矛盾,体现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平衡双方利益、保障离婚后生活稳定方面的实质正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