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徐某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承担家务及育儿职责。赵某某名下拥有多处房产及股权,经济状况显著优于徐某某。徐某某主张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赵某某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双方曾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进行诉前调解,但因经济帮助金额分歧较大未果。徐某某认为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了较多义务,且自身生活困难,符合法定帮助条件。赵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依法分割,徐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紧迫性与必要性要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全职照顾家庭及幼儿,导致职业技能退化及收入中断。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其已提供充分财产分割方案,徐某某的生活水平并未陷入绝对困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法院强调,经济帮助旨在救济因离婚导致生活绝对困难的一方,而非单纯补偿家务劳动。在财产分割已体现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原则,且受助方具备基本劳动能力时,不应过度扩张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以平衡双方利益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