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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约定该房产归马某所有,马某需向朱某支付折价补偿款。判决生效后,马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补偿款的具体支付期限及方式产生新的分歧,朱某认为马某存在转移财产迹象,要求立即执行房产拍卖以保障子女抚养权益,而马某主张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鉴于双方对执行依据无异议,仅对履行细节有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展现场听证。朱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马某近期收入流水作为书证,主张其履行能力;马某提交了家庭困难证明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请求暂缓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核实了马某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子女生活需求,确认原判决效力及执行标的明确。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执行中的人性化考量。在双方达成和解或原告基于子女利益主动放弃即时强制执行时,法院准许撤诉,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彰显了司法温情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