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婚后感情渐淡,马某某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高管之便,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资金通过虚构债务方式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主张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并要求谢某某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谢某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经营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财务凭证。此外,谢某某目前无固定住所且收入较低,马某某同意在财产分割基础上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以体现对弱势方的关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谢某某亲属账户收款记录,证明谢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谢某某提交了部分经营合同,但无法解释资金最终去向。法院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金额进行协商,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隐匿行为的认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二、确认谢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50万元,该部分财产由马某某分得70%,谢某某分得30%;三、除上述财产外,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四、马某某一次性支付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5万元;五、双方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同时,结合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平衡了财产分割中的公平与救济功能,为处理涉隐匿财产及弱势方保障的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