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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郭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鉴于郭某某长期定居海外,且双方名下房产位于中国境内,涉及复杂的跨境财产认定。王某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离婚经济补偿及经济帮助。被告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补偿金额及帮助数额存在争议,认为其已提供足够生活保障。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及经济帮助的合理限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通过电子送达程序进行。双方围绕书证展开举证,原告提交了家务劳动记录、收入证明及房产评估报告;被告提交了海外收入证明及已支付抚养费的银行流水。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进行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2. 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被告郭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长期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及生活困难一方的权益保护。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平衡了跨境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的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人文关怀,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