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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中国籍)与被告王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0年,双方以王某某婚前个人积蓄全额购买位于上海市某高档公寓一套,登记在王某某名下。2023年,董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辩称该款项来源于其婚前存款,且双方曾书面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不动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是否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书面约定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送达程序复杂,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主张资金混同;被告则提交了公证认证的婚前存款证明及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针对房产价值,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值。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内财产协议》是否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形态转化的定性规则。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前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的,从约定。即便房产在婚后取得,若资金来源确为婚前个人财产且有明确约定,不视为共同财产。这为涉外家事案件中财产性质的认定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强调了意思自治在财产分割中的优先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