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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胡某某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但未明确归属。后因感情破裂,谭某某起诉离婚。谭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由胡某某单方继承,但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胡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对其个人的特定赠与,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经济帮助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庭审中,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胡某某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贡献较少且存在隐匿财产迹象;胡某某提交继承公证书及遗嘱文本,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二、涉案继承房产归胡某某所有,胡某某向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胡某某一次性支付谭某某经济帮助金五万元。驳回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在遗嘱未明确只归一方时的定性规则,同时体现了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弱势方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