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曹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中国籍)与曹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在北京市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曹某某名下。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韩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曹某某辩称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及父母资助,且双方曾签署涉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性质认定及婚内协议效力。因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当事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曹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主张该录音证明原告韩某某曾口头同意放弃房产所有权。原告韩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断章取义。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结合书面婚内财产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同意将房产过户至韩某某名下,韩某某向曹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万元。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以及视听资料在证明口头变更财产约定中的证据效力边界。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隐私涉外家事案件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平衡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高效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