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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离婚诉讼中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谭某某需配合过户。离婚后,陈某某发现谭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后,恶意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并转移部分售房款,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谭某某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隐匿财产造成的损害。谭某某辩称抵押系正常商业行为,且陈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拒绝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谭某某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及陈某某的救济途径。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抵押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证明谭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谭某某提交了抵押合同及还款计划,主张其行为的合法性。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核实了抵押登记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金流向的真实性,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鉴于陈某某在执行阶段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同时也警示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应及时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维护权益,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证据灭失或时效风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