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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博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矛盾渐生,博某多次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一辆登记在博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贵重动产的归属。蒋某主张该车辆系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且因博某存在家暴过错,应多分财产。博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拒绝承认家暴事实,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亦存在分歧,蒋某要求抚养孩子并主张博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庭审中,原告蒋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提交购车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车辆登记证书,证明车辆为婚后共同购买。被告博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车辆置换协议,主张车辆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书证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博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蒋某抚养,被告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登记在被告博某名下的轿车归原告蒋某所有,原告蒋某向被告博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驳回被告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裁判规则。同时,通过严格审查车辆置换证据,厘清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及对财产权属认定的严谨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