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矛盾渐生,高某某多次对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博某某身心受损。博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重点涉及一辆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部分贵重动产。高某某辩称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购买,且否认存在家暴行为,拒绝分割。双方对财产归属及家暴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及后续审理过程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书证以证明家暴事实,并提交了车辆购置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以证明车辆为婚后购买或存在共同出资情形。被告高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及婚前财产公证材料作为反驳证据。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原告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同时,诉前调解程序的适用展示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冷静期与协商空间,有助于减少对抗性诉讼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