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杨某(女)与谭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谭某长期驻守边疆,杨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后因谭某归队后双方沟通不畅,杨某起诉离婚。谭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审理中查明,杨某因长期照顾家庭及患病,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而谭某拥有较高军龄津贴及复员费预期。杨某主张若准予离婚,谭某应给予经济帮助。法院需平衡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与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经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病历、收入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生活困难;谭某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明细,证明其具备帮助能力。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及帮助数额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军人婚姻特殊性,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及过错程度,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杨某与谭某离婚;二、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若确已破裂,仍应依法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裁判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与军人特殊身份保护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