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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直播假货未下架致消费者损失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成都消费者陈先生在快手直播中购买某主播推荐的‘限量版智能手表’,金额2800元。收货后发现商品为三无产品,且功能与宣传严重不符。陈先生多次向平台反馈,但平台以‘主播自主运营’为由推诿。经核实,该主播所属商家存在伪造质量认证、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平台虽收到投诉但未在48小时内处理。案件反映平台对直播带货的监管缺位问题,消费者因等待处理期间误信虚假宣传购买其他商品,产生额外损失。

审理过程

法院根据《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提供商家审核记录,平台未能有效举证。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商品损失及误购产生的1500元额外支出。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案件意义

确立平台对直播带货商家违规行为的及时核查义务,遏制虚假宣传乱象。

分类:平台责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