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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护肤品质量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李女士在京东平台购买某品牌自营的美白淡斑精华液(价值1280元),商品详情页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使用三天后出现皮肤红肿过敏症状,立即联系客服要求退货退款。平台客服以'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要求提供医院证明。李女士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发现产品过期且包装破损,但平台仍以'已拆封不予退货'为由拖延处理。期间多次投诉未果,最终引发诉讼。平台在诉讼中未能出示完整的质量检测流程记录,且未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自营业务质量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平台自营商品的质量把控流程,认定平台未尽到基本审核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承担全部责任,支持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货值。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自营业务需对商品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强化电商平台的监管义务。

分类:平台责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