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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品牌精华液」质量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购买某进口护肤品牌精华液(单价280元,共2瓶),商家为平台自营店铺。收货后不到三天,张某发现产品出现变质迹象,瓶身有明显胀气且涂抹后引发严重过敏反应。通过平台客服多次沟通,商家拒绝退货并要求张某承担检测费用,称其未在签收当天验货。张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产品照片作为证据,但商家以‘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款。平台介入后仅要求商家提供检测报告,期间拖延达28天,最终张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依据向市场监管局投诉,确认产品瓶装日期与下单时间不符,存在生产瑕疵。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中查明商家未履行商品质量保障义务,且平台未及时处理投诉。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3倍货款,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自营商家应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强化对消费者健康权益的保护。

分类:售后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