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款”条款引发的平台责任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了一盒价值1280元的进口粉底液。收货后第三日发现产品包装破损并伴有异物,当即通过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商家以‘已拆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但未提供任何质检报告。李女士多次在平台聊天框留言并拨打客服电话,商家客服仅以‘系统自动审核’为由拖延处理。至2023年5月15日,平台才介入调解,但因商家未在7日内响应,导致仅退款申请被驳回。期间李女士因反复沟通产生大量时间成本,且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自行承担检测费用。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未及时履行介入义务,商家滥用‘仅退款’条款规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检测费用,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在争议处理中的及时性义务,限制商家格式条款的滥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