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美妆假货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某品牌精华液,支付1500元后收到商品。商品外包装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鉴定为假货。张某向平台投诉并提供鉴定报告,但该店铺未被及时下架。平台客服以'需人工审核'为由拖延处理,期间张某多次催促未果。直至2023年7月,平台仅对店铺进行警告处罚,未采取下架商品等措施。期间该店铺继续销售同款假货,导致张某损失扩大。平台辩称已建立审核机制,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尽到注意义务。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平台审核机制及投诉处理记录,认定平台未建立有效商品真实性核查流程。平台未能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请求,共计赔偿4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对入驻商家商品质量的审核义务,强化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责任。